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包括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市。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選周期為2年,有效期5年。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低于60%。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三)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突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生產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五)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市內外先進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七)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七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現行的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四章 評選組織及程序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程序包括:發布通告、申報、推薦、受理、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審議、公示、審定等。
第十一條 每屆市長質量獎評選前,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經所在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或市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評審報告送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票決形成市長質量獎擬獎勵組織候選名單,提請市質量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確定擬獎勵組織名單。
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組織名單,并組織核實相關異議。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獲獎組織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后5年內,每年12月底前向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近5年內的獲獎組織每年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評選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每個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人民幣10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七條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級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等額獎勵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組織宣傳等。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痘茨鲜腥嗣裾k公室關于修訂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淮府辦〔2016〕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