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裆筷P于印發《淮南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發展局、高新區黨政辦):
按照《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要求,為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滿足用人單位和職工合理化、多樣化的工傷保障需求,現將《淮南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淮南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為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由政府引導,用人單位自愿投保,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辦的商業險補償保險。
第二條 本著誰投保誰受益的原則,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約定向參保單位支付補償金,以減輕參保單位工傷賠償負擔。
第三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參保人單位職工為保險對象,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補充工傷保險保險費由參保人繳納,參保人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保險人予以補償,不足部分由參保人支付。
第四條 凡在我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以及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均可自愿選擇與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繳納補充工傷保險保費,并由商業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補償金。
第五條 根據安徽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確定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補充工傷保險費按照工程造價確定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具體標準為:一類:每人每月6元;二類:每人每月7元;三類:每人每月10元;四類:每人每月13元;五類:每人每月16元;六類:每人每月18元;七類:每人每月20元;八類:每人每月25元。
工程建設項目標準為:1.工程造價0.3億元(含0.3億元)以下的繳費比例1‰;2.工程造價0.3-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繳費比例0.7‰;3.工程造價1-5億元(含5億元)以下的繳費比例0.4‰;4.工程造價5億元以上的繳費比例0.2‰。若發生工程建設項目延期的情形,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延期保障手續。
第六條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評估的方式,選擇信譽好、保障能力強、管理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承辦本市統籌區域內的補充工傷保險工作。
第七條 中標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協議內容明確承保范圍和一次性待遇標準。
第八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致殘的,用人單位獲得如下補償。
1.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償金。經鑒定為一至十級的,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傷殘等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償金,具體標準為:一級4.5萬元;二級3.5萬元;三級2.5萬元;四級2萬元;五級1.8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0.9萬元;九級0.5萬元;十級0.3萬元。
2.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償金。經鑒定為一至十級的,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傷殘等級支付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償金,具體標準為:一級4.2萬元;二級3.5萬元;三級2.8萬元;四級2.1萬元;五級1.8萬元;六級1.5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0.9萬元;九級0.5萬元;十級0.3萬元。
3.傷殘津貼補償金。經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獲得一次性傷殘津貼補償金。具體標準為:五級2.5萬元;六級1.5萬元。
4.一次性就業補償金。經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獲得一次性就業補償金。具體標準為:五級11萬元;六級9萬元;七級5.5萬元;八級4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3萬元。
5.一次性工亡補償金。用人單位發生參保職工因工死亡的,由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償金10萬元。
6.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按照對應等級賠償金額的30%支付;不足兩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按照對應等級賠償金額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按照對應等級賠償金額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按照對應等級賠償金額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按照對應等級賠償金額的90%支付。
第九條 為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滿一年的單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單位上年度的補充工傷保險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 商業保險公司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金,應以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為依據,商業保險公司不再另行認定或鑒定。
第十一條 為保證工傷保險與補充工傷保險的統一服務,確保補充工傷保險與工傷保險信息的一致性,各用人單位可在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的同時自愿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在申請辦理工傷待遇支付的同時申請辦理補充工傷保險補償待遇支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商業保險公司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需具備與省集中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聯網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