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淮南市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淮南市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19〕3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市農村供水工程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
農村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益屬性、城鄉統籌、強化管理的原則。
全面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和縣域農村供水統一管理,按照節約用水原則,嚴格控制管網漏損率,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優先依托大中型供水企業的技術、管理優勢,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經營,建立一體化的城鄉供水網絡系統,實現城鄉居民共享優質供水。對暫不具備實施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地區,應以縣為單位,實行縣域農村供水統一管理,提升專業化管理能力。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范運行,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供水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區相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運行維護補助、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等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建立農村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設立水源地保護區標志、開展水源水質監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價、入戶部分費用核定和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農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稅務部門負責落實農村供水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電力企業負責落實農村供水用電優惠政策。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區水行政等部門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監管,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協助供水管理單位做好轄區內供水設施維護等。村級配合做好村內供水設施維護、水費收繳等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供水工程水源、損毀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等部門編制農村供水工程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農村供水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八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農村供水工程,項目法人原則上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供水工程居民分戶計量水表以下入戶部分費用,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每戶不應超過300元,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九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農村供水工程總體實施方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后,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應單獨編制初步設計,報市級水利部門審批??h、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實施的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受理本區域范圍內的相關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問題,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水利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監督,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資金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規使用資金,不得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使用資金,不得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資金。
第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資的農村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
第十四條 供水管理單位是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配備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水質檢測、供水設施檢修和維護等,負責向用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建立運行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水費收支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查詢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在收到用水戶投訴后,應立即做好核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時交納水費。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供水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內及兩岸縱深不低于200米范圍內陸域,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從事農牧業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等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在取水點上游3000—1000米及下游100—300米范圍內及兩岸縱深不低于200米范圍陸域,建設化工等有嚴重污染的企業,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建設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等,排放生活廢水等其他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三)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農村供水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供水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農村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供水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供水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供水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水質、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二十七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保障應急預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區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來源: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的稅收優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緩征收水資源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建設的規劃范圍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